预售合同,作为房地产预售过程中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书,主要适用于尚未全面完工的新建商品房销售阶段。在此期间,开发商借助于其设立的售楼部,向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提供先行预订房产的服务。在完成与购买者之间的预售合同签署后,开发商需将这份合同递交至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简称房管局)进行备案登记。
然而,涉及到房屋产权证办理事宜的预售合同,务必待到整体建筑工程彻底完工并启动正式交付使用之后,同时购房者已全额支付完毕所有房款,方能进行相关的过户手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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