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为了保证仲裁庭裁决的顺利进行,在开庭前应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入。
2.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已到庭。
3.宣布仲裁庭纪律,并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讲明遵守仲裁庭纪律的重要性,以保证仲裁庭的秩序。
4.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
5.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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