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存在的证明材料、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工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事故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其中,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否则相关费用及由用人单位负担,基金不予支付。
以下是劳动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的改写版本,保持原意不变:
1.工伤认定申请表:由校人事部提供,一式四份。
2.用人单位存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医疗机构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供。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供。
5.用人单位事故报告:提供。
6.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及由用人单位负担,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清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或者提交申请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都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凭证等。
因此,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提供完整的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否则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审核工作,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总之,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积极配合。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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