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佛山中院日前受理了顺德一家具厂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今年5月1日实施后佛山首例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据了解,2006年8月24日,张某入职顺德区龙江镇康家工艺家具厂(下简称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月平均工资2800元。今年5月3日,张某被家具厂单方解雇,于是他向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索赔经济补偿金等。
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张某与家具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家具厂今年2、3、4月份工资分别是1348元、2500元、1252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25日做出仲裁裁决:由家具厂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张某今年2月至4月的2倍工资差额共5100元;由家具厂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6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家具厂认为本案裁决的金额10700元,已超过佛山地区12个月的月最低工资总额9240元(省政府公报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佛山地区月最低工资770元),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剥夺了家具厂的诉权是适用法律错误,遂向佛山中院提出撤销仲裁委裁决的申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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