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如下: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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