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否可以通过口头协议实现?
时间:2023-09-02 14:40:25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口头承诺竞业限制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口头承诺竞业限制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 业 限 制 是 否 可 以 口 头 承 诺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口头承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未约定经济补偿,那么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但未明确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立即解除竞业限制,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如果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立即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经济补偿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口头承诺竞业限制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不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经济补偿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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