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任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并在事后给予同等数额的补假(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分)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劳动者完成计件工资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法定工时计件工资的200%和300%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用人单位以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形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计件工资制支付的劳动者,按照加班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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