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时间:2023-07-07 08:55:10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的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委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取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1、户籍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我国目前未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相关社会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农民的根本保障。一般来说,成员存在于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该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具有历史延续性,且相对统一,所以认定成员资格,户籍仍应当作为基本参考条件之一。

2、户籍+权利义务标准

该标准认为,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户籍+实际生产生活+权利义务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4、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该集体土地为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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