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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2020-05-05 32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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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基于以下事实丧失: 一、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死亡时自然丧失。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如嫁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迁出户籍的。 三、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的。 四、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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