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户”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吗?
如果住户只迁入集体经济组织,而不在村里实际生活、生产、生活,也不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形成相对固定、连续的联系,就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第十五条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规章、章程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成部分。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以来,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后,户口迁入或者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由经济社会委员会或者理事会审查,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其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注销户籍的,相应注销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及其资格认定尚未作出具体解释,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的相关规定条例不具体,不可执行。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受地方法规、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的影响较大,对一些特殊群体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分歧造成的问题不利于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有三种方式: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二是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三是按照村规民约民主决策。
下面简要回顾一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规则,各地的认定规则略有不同。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坚持遵纪守法、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认识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单位:坚持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认定。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没有意义的:
在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拥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4根据政策,搬迁群众、泥石流易发区强、生活条件差等政策性移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如下:
(1)原村撤并,全村或数村异地搬迁,将资源资产纳入接收村或新村。搬迁人员根据户籍确定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组织的成员。工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二)原村已撤并分散,但资源资产未被带走。搬迁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工龄应当同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但是,搬迁前的工龄,由现行集体经济组织核定登记,发给证明。本人将证书交回资源资产所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确认。
(三)原村未搬迁,分散搬迁。搬迁人员在户籍地确认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工龄应当同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但是,搬迁前的工龄,由现行集体经济组织核定登记,发给证明。本人将证书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确认。
5。除第4条的规定外,被拆迁人将承包地返还户口并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了现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现户口所在地的组织;承包地不归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6,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可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应区别于农村户口。户籍给予半数户籍单位,工作年龄计算至改革基准日。
7。因占用土地转业,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劳动安置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其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因非农业户籍子女转为农业户籍子女,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9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军队义务兵和士官,仍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
10。由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学生,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11,由于婚姻关系,其他省市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婚姻仅限于户籍政策的原因。暂住户口不能迁入户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应当凭其结婚证予以认定。
12。已婚妇女户籍仍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离婚后户籍仍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而他们继续生产和生活在村里的农业人口中,他们将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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