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通过某租房平台找到这位室友和自己合租的,住了一段时间双方性格不合后室友决定搬离,合租室友在搬离当天,吴某发现放在冰箱的餐盒被室友沾上粉红色不明刺激性液体,吴某闻了之后出现呕吐恶心等症状。吴某发现该物质可能涉及自己生命的时候及时报警处理,还带着粉红色液体到建材市场询问,有工作人员称胶水系AB胶当中的A剂,工业胶水抹在冰箱食物上是否能够界定为投毒,还需要等待进一步的调查情况。
首先,在现行的法律规定里,是没有投毒罪,有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个罪名。本罪侵犯的客体要件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是在本案中,合租室友不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而是可能只危害吴某一个人的生命。因此,投放危险物质罪不适用在本案中。
如果鉴定粉红色刺激性液体是能毒死人的,则可能认定合租室友是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在这个事件中,如果合租室友有犯罪动机并有投毒的行为,不管受害人是否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杀人的处罚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然如果该粉红色刺激性液体检测的结果是对人体没有毒性和没有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合租室友的剪短网线、在密码锁涂胶水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警方可能按照《治安处罚法》来处罚该合租室友。
全文6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