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外,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外,本条有两层含义:
1。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无经济补偿续签劳动合同
2。如果用人单位减少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以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情况:
**OPA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09年与蒋宝和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蒋保和“离开”,公司拒绝支付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1月10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应于2010年1月支付4813.62元的经济补偿金和2199.50元的姜保和工资
姜保和于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09年1月1日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续签合同。2008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公司10月至12月未为蒋宝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外,法院还发现,该公司在2010年1月欠姜保和一个月的工资。法院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应为姜保和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开封市劳动仲裁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求该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支付姜保和所欠的三个月养老保险基金721.8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不同意续签,否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开封市劳动仲裁法院裁定,公司应支持支付姜宝和4813.62元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此外,2010年1月,蒋宝和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但公司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姜保和的付款要求应该得到支持。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判决并驳回**奥帕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奥帕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10月至12月支付蒋宝和的养老保险费721.80元,姜保和经济补偿4813.62元,姜保和2199.50元。如果公司未能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付款义务,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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