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首先,从级别管辖来看,所有的选民资格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此类案件。其次,从地域管辖来看,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区所在地与选民的空间距离最近,便于起诉人、与选民名单有关的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参加诉讼活动,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清选民的资格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裁判。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首先,起诉人并不一定是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误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所作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了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外,其他任何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也可以对选民名单进行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选民名单有错误,并不影响其他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其他公民可以作为起诉人依法提起选民资格诉讼。可见,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并不象普通诉讼的原告一样,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像非讼程序的申请人一样,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总之,凡是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公民,无论是否与选举资格直接相关,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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