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装饰工程公司临时招用了一名员工,原本以为也就几个月的时间,所以劳动合同就不签了。谁料工程刚结束,公司就接到了职工交涉信,称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保,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临时用工怎么还弄出这事儿?这不是故意敲诈吗?日前,该公司的老板陈先生,特地来访本报咨询。
据陈老板反映,他于2年多前开办了这家装饰工程公司,规模不大业务倒也不少。去年5月,公司前后承接了两个较大的办公楼装饰工程,一个工程在外地,一个工程在上海。不巧,公司原来的一位监理生病了,公司只得临时招聘监理。当时,一位朋友介绍了一位监理,他亲自面试后,觉得还不错,于是就决定录用,并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其中包含社保费。通过几个月的观察,他对这位监理的工作总体是满意的。今年春节前夕,工程顺利结束了,临时聘用的监理拿好工资就回家乡过年了。谁料前不久,公司突然收到这位监理的来信,信中称,由于单位用工未签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费,现在他要辞职,并要公司赔偿10万元。
满打满算,这位监理就为公司工作了10个月,公司也从未拖欠或克扣过他工资,怎么会遇到这种狮子大开口的员工?他认为这已经属于敲诈。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尹维耀律师表示,这位职工提出交涉合理合法,根本不存在单位所认为的敲诈,而且公司确实可能付出大笔的赔偿费用。这笔费用主要由三方面组成:一,应订未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因为这不是单位认为的,有些岗位只是临时要人,无法确定用工期限或者期限仅几个月,就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和幼稚的。有点劳动法知识的人都知道,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像陈老板的公司,如果工程期限无法固定,又临时需要用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与监理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自说自话,不订合同。二,社保费必须补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保费,即使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去年7月之前要为他缴纳综保,之后也要为他缴纳社保费。而且这笔费用不能以现金方式发给职工,而应当开立账户,按基数和比例缴纳。三,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明确,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陈老板听了解释后,直呼没想到。他说,平时注重抓经济效益,没想到因为不懂劳动法,抓了这头又丢了那头,实在得不偿失。陈老板的感悟确实应给一些用人单位带来启示,抓效益应注重两头,否则侵犯了职工权益,触犯了法律,照样要付出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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