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届满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原状。这是说依照约定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所确定的方法为使用收益致使租赁物发后变更或者损耗,是属于正常状态。因此,只要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状态,或者符合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后合理损耗的状态,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的履行就是适当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应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如果承租人的行为已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不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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