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承租人在未得到出租人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时,应自行承担装修费用。但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则可以除外。在租期到期时,承租人应将房屋归还给出租人,而房屋的装修附属于房屋,所以归还时由承租人承担装修费用。
在未得到出租人批准的情况下,承租人进行装修,退租时应自行承担装修费用,出租人不负有任何责任。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期到期承租人应该将房屋归还给出租人,而房屋的装修附属于房屋,所以归还时由承租人承担装修费用。
出 租 人 同 意 后 , 承 租 人 能 否 对 租 赁 物 进 行 改 善 或 增 设 他 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也不得擅自拆卸或者损坏租赁物,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立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进行装修时需经出租人同意,否则退租时应自行承担装修费用。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期到期承租人应将房屋归还给出租人,装修附属于房屋,因此承租人需承担装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不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也不得擅自拆卸或者损坏租赁物,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立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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