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
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如果合同期满终止,此时装饰装修物因承租人拆除而损坏,则承租人应当将毁损部分恢复至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如果合同解除,承租人因拆除装饰装修物而毁损房屋需要恢复原状的,则应当恢复至装饰装修物之前,虽然在合同解除之前承租人可能也已经使用房屋了,也会产生一定的自然损耗,但鉴于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解除时间不易把握,因此将房屋恢复至装饰装修之前比较合理。
房屋租赁登记的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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