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商品三包责任十三条规定
时间:2023-06-07 18:05:18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实行三包的期限:皮鞋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鞋为三个月;胶鞋等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仿皮革鞋为一个月;其它鞋类商品参照执行。

二、商品三包期从售出之日算起。

三、三包期不含因质量问题维修所占用的时间,更换后的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在三包期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坏拉锁等能够修复的,销售者应免费负责修理。一次修理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外埠不超20天,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

五、在三包期内,断底、断帮、面料断面、皮面脱层或鞋面出现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问题的,销售者应按照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六、高档鞋(售价每双300元以上)十日内出现(现本摘要第四条)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七、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后,经消费者同意,销售者可以作一次性折价处理,按原销售价的10%至30%退款给消费者。

八、在三包期内经过两次修理后仍然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九、消费者购买的鞋类商品尺码标号与实际尺码大小不符或两只鞋大小不一,颜色不一,顺脚等,销售者应给予退换;由于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只要保持原样,在购买后半个月内,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

十、根据市场变化,作价格变更销售(削价、降价、让利等)的鞋类商品也应实行三包;因质量问题作价格变更的,应标明处理品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1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无信誉卡或发票、购货凭证的;

2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销售时已标明处理品的;

5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十二、消费者购买鞋类的商品受到损失与销售者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申诉。

十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鞋类商品质量责任争议的,经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鉴定后,按本规定解决,检验费由责任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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