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经营者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时间:2023-06-07 18:43:23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阴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几起消费者投诉,反映部分家电经营者采取经营者与维修部门互相推诿责任等手段,拒不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的问题,一方面,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此,江阴市消费者协会告诫广大经营者:一要自觉履行。三包是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早在1995年8月25日发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二要严肃查处。对于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不履行三包规定,维修部在维修过程中不提供维修单据,经营者与维修部互相推诿责任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三要公示社会。对于拒不履行三包义务和责任的经营者,江阴市消费者协会将在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公示社会。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更换、退货;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更换、退货时,要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检查是否附有三包凭证;二是办理修理、更换、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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