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包”,是指对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其目的是促使经营者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的规定,同时也使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和实现。
其基本内容是,经营者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有予以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对部分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是我国实行质量责任的一种形式。对商品实行“三包”的范围,有些是国家规定的,有些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约定的。
目前,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主要是家用电器类,1986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1991年1月18日商业部发布了《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10月31日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这些部门规章中都对家用电器实行“三包”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所涉及的品种有,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家用空调、微波炉、摄象机等。在现实生活中由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约定实行“三包”的商品范围更为广泛。
“三包”的顺序是:先修理,后更换或者退货。即,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得拒绝经营者先对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请求,经过两次修理后该商品仍然达不到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本条中同时还规定了,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如电冰箱、洗衣机、家用空调等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还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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