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责任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它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俗称。按照法律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质量若不符合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买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中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简称为三包责任。
最早的三包责任规定出现在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1986年颁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中。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社会上要求落实两法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呼声愈来愈高。为贯彻上述两法规定,明确规定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杜绝经营者之间相互推委三包承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颁布了《部分商品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实施,细化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包的规定内容,是消费者赖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方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此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他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比如误工费、大件产品的运输费等等。
2008年4月30日,消费者李先生在珠江路某专柜购了一台HP电脑并参加抽奖中了一等奖,奖品是手机一部,可拿到的手机却是被磨损的旧手机。他当场要求更换,可商家不予更换,说仅此一台。李先生无奈接受后,又发现手机不能充电,无法使用。第二天,李先生找到商家要求给予修理或换等值礼品。5月7日,他接到商家电话说可以来拿手机了。取机时李先生发现充电器还是坏的,根本就没有修好,商家答复给个万能充就可以充电了,李先生表示不能接受。5月9日,李先生又去店里讨说法。商家答复说抽奖的礼品不实行三包,提出要还是不要,只包修不给换,且态度极为恶劣。李先生只得向消协投诉,要求换等价的其他商品。
消协调解:商家收回手机,给予消费者相应商品作为补偿,其中120G的硬盘、HP原装1G内存条一根、罗技键盘鼠标一个。
消费提示: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对其实行三包。且商家在发送赠品过程中,明知赠品有瑕疵,还将其赠送给消费者,必须赔偿消费者因换货、修理而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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