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责任范围就是包退,包换,包修。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责任内容
(一)包修
1、包修期限: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2、包修内容:在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解读:
1、包修期限大于三包期限。三包期限为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包修期限为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
2、三包有效期及包修期限的起算时间均为开具购车发票之日。
3、免费修理需凭购车发票及三包凭证;
4、免费修理的免费内容包括工时费、材料费。
(二)包换/包退
1、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易损耗零部件: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解读:
1、汽车三包法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均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2、汽车三包法虽规定上述主要零件、易损耗零件的种类范围及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但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需对明示内容的具体赔偿责任、处理时限等。对今后销售方承担后向生产者索赔较为不利。
2、免费更换或退货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解读:
1、免费退换货时限:开具购车发票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先到为准)。
2、免费退换货条件共4种: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
3、问题:上述情形中并未规定车身开裂、燃油泄露的具体衡量标准,比如开裂的大小、燃油泄露的程度,是否需要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中确认,或是需要在经销合同中确认,或需要经过质监局确认衡量标准仍需后续细则规定。
3、累计修理或更换2次的情况(消费者需支付使用补偿金):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注1)累计进行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2)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注1: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臵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解读:
累计修理或更换超过2次,经销商退货时可要求消费者支付合理使用补偿金。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4、修理时间超过35日或次数超过5次(消费者需支付使用补偿金):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注意: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内)。
解读:
1、退换货的税务问题:汽车三包法并未明确规定,退货后销售者已经开具发票、缴纳的税款如何退回。企业用红冲发票抵扣之后的营业收入仅限发票开出之日起180天之内,与汽车产品2年(730天)存在很大的时段差异。如已超过企业可红冲的时限,但又在退货时限之内发生退货,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尚需后续细则约定。
2、退换货的费用问题:退货后消费者已经缴纳的购臵税、上牌费用、已购买的保险等问题如何处理,汽车三包法并无规定,该部分费用也并未规定由经销商承担。仍需后续细则明确。
3、发票:如发生换货,因发票写明发动机号,换货导致发动机号更改,汽车三包法仅明确需重新发放三包凭证,并未明确是否要重新开具发票。如换货发生在红冲期限之外,重新开具发票的税收损失又将如何弥补是否可向生产者追偿仍需后续细则明确。
4、合理使用补偿金:修理时间超过35日或次数超过5次,经销商退货时可要求消费者支付合理使用补偿金。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更换或退货的要求1、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2、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3、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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