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甄灵宇律师著《房屋买卖法律自助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孙洪林主编)
律师提示
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正式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性房地产登记,目的是为满足当事人保全房地产登记顺位的需求,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一房多售”不规范行为出现。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
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申请人应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需提交的资料是: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
(1)预购商品房权益转让书或者预购商品房转让、抵债等合同(原件);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预告登记的办件期限是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领证时需携带权利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登记费收据、受理时的收件收据。领证时要仔细核对《房地产登记证明》。
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预告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证明房地产权利变动的法律关系已经形成的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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