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购住房的购房人将享有购房债务,但实际上该住房仍归开发商所有。虽然开发商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转让房屋所有权,但当房价不断上涨时,开发商很可能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即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为保护购房人利益,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预售方不得取得预购人的同意,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后一合同视为无效;后一合同的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后一合同视为有效,但预售方给原合同的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
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后,买受人与开发商可以约定在预售合同中进行预告登记。
2。协议签订后,买受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登记簿上备案,购房人交费后领取登记证。
3。预告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已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当事人的预告登记协议;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附加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全文5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