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特殊待遇:可提前1小时下班
时间:2023-06-05 18:42:57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规亮点:

1、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享受同样权利

《特别规定》第二条明确,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解读:新出的《特别规定》调整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在1988年《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异地务工女性)。

2、禁止对孕妇变相降薪

《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解读:与1988年版相比,《特别规定》更符合当前的用工实际,更能维护女职工的实际权益。

3、一胎产妇最多可休178天

《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解读:这就意味着,今后,新妈妈的产假将比过去延长8天,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

4、怀孕4个月后流产可休42天产假

《特别规定》第七条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98天的产假与原来的晚育奖励假、独生子女假、剖腹产假并不冲突。即4月28日后,一位新妈妈若生育一个孩子,最少可休产假98天,最多则可休假178天(98天产假+晚育奖励假15天+独生子女假35天+剖腹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外地女职工也有生育险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这里的职工就包括异地务工人员。因此,广州一些单位以女职工户口不在穗为由拒绝缴纳生育保险费,是违法的。

6、1小时哺乳时间太难实现了,几乎都会浪费在路上。

新妈妈孙女士对《特别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提出质疑。

专家则表示,哺乳期女职工可以在工作期间中途离开1个小时或提前1个小时下班,这条规定适用于所有正在哺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另外,《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同时,为避免高压线变成橡皮筋,《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如用人单位违反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规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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