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应该是工资的一部分
时间:2023-05-07 16:04:34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某是长乐县一家公司的员工。他2009年在工作中去世,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因公死亡时,王某女儿符合供养亲属范围的要求。王某去世后,家人要求单位按月支付女儿的养老金。这笔养老金是按照王某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000元计算的。对于王某女儿应享受的养老金,公司没有异议,但对于养老金以3000元为计算基数,公司不同意。公司认为工资是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王的两份工资加起来是803元,其他部分是奖金和补贴。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应为803元。2010年6月,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王某的家属将公司起诉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在法院调解中,公司还提出,长乐县多家企业按照潍坊市工伤保险统筹基数2401元的60%缴纳工伤保险费,即1441元。如果申请人不认可803元的计算基数,可以用1441元作为计算基数。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个人工资,是指受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我的工资低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奖金和补贴应是工资的一部分

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第四条还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公司认为奖金不属于工资,这是对工资的限制性解释。它的观点是错误的,不应该得到支持。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认为计算基数应为1441元。王某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不超过潍坊市工伤保险费2401基数的3倍。按3000元计算养老金是正确的。因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女儿的抚恤金。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公司以3000元为基数,每月向王某女儿支付900元(约合3000元)的抚恤金×30%),直到他们失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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