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招录李某为非全日制工人,并与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双方解除合同后,李某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而用人单位告知双方已约定了不缴纳养老保险金。李某想问,之前的约定是否合法?
法律人士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双方在合同中有关养老保险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见,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可约定由个人缴纳养老险。所以,用人单位与李某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王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