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保的一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以约定规避缴纳养老保险。
李某与一私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为该私营企业自制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企业在创业阶段,经营艰难,以高工资一并涵盖国家规定的各类补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交通补助等;职工自行办理商业养老保险,企业不再负担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费用。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应聘到一家电脑公司上班,但被告知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但原单位告知李某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已有了明确约定,企业不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请问,企业应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企业必须为职工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调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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