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2018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账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础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础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6或1。0,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此外,《意见》对后延缴费等问题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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