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其他。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权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者,并且客观上无过错者。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劳动者的客观原因(非主观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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