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投保人可以选择重复保险吗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惯例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
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立法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比例分担赔偿
比例分担赔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弥补其损失,需分别向各保险人求偿,各保险人根据其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例体现在法国保险契约法,其缺陷是增加了被保险人的求偿成本,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连带责任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3、折衷分担赔偿
超额同时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负担数额,按其各自保险金额的比例决定。第633条规定:相继成立数个保险合同时,前一个保险人先负担损害,如果其负担数额不足填补全部损害时,由后一个保险人负担。该规定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利于实现各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发文明确投保人可选择车险投保方式
给汽车上保险时,到底是按新车购置价还是实际价值来支付保费当汽车出险后,又是以汽车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还是按汽车的保险金额来赔付呢自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以来,相关的保费和理赔问题成为近期争议的一个焦点。
记者昨天获悉,宁波保监局已向各保险公司发文,要求不得强制让车主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同时针对市民相关的理赔问题进行了答疑。
投保人可选择多种投保方式
记者昨天得知,市保险行业协会最近向各保险公司再次发文,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和车险条款,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要求保险工作人员在给市民介绍车辆投保方式时,要详细介绍几种不同的投保方式,不能强制要求车主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宁波保监局相关负责人昨天称,在新保险法实施前,汽车保险合同就有规定,投保人可以按新车购置价、汽车实际价等多种方式来确定保险金额。由于投保方式不同,保险费有所差别,因而在理赔时的赔偿金额也有所不同。
记者特别查阅了多家保险公司去年的车险合同条款,里面确有写明。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很多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理赔时的纠纷,跟市民推荐的都是按新车购置价来投保,甚至有一些业务员自己根本也不清楚可以按车辆实际价值来投保,因此,导致很多市民并不清楚具体的投保方式。
车险需按不定值保险理赔
除了按何种投保方式来确定保费外,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新保险法实施后,人们争议的另一个车险话题就是理赔。这关键就在于很多人混淆新保险法中的不定值保险和定值保险造成的歧义。宁波保监局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介绍,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按照这个条款规定,很多人会误解为:如果投保时,市民按照车子的新车价值10万元来投保,到车子发生全损时,这辆车子只值7万元了,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当时约定的10万元来赔付。其实,这一条款只是针对于定值保险来说,如古玩、字画、船舶等。
同时,新保险法第55条还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车险条款中也明确规定,汽车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也就是说,在投保汽车保险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只是约定了保险金额,并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即按照车子的新车价值10万元来投保,到车子发生全损时,这辆车子只值7万元了,保险公司就应该按车辆的实际价值7万元来赔付,而当车子发生部分损失时,如汽车的发动机坏了,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全新的发动机的市场价来赔付给投保人;如果按7万元的实际价值来投保,车子全损后则按7万元实际价值来赔付,部分损失时,只能按比例赔付,即发动机折旧后的价格赔付。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是一回事
此外,还牵涉到保险金额跟保险价值这两个概念。他解释说,很多人误以为约定了保险金额就是约定了保险价值,事实上,按照新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最高赔付限额,是确定保险费的一种依据,而并不等同于保险价值。在实际中,不管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在投保时,都会约定保险金额,并作为赔付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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