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
这种方法是以每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损失金额。车船税是什么如何计算计算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例:甲、乙二家保险公司同时承保同一标的、同一风险,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万元,乙保险单保险金额为6万元,损失金额为5万元。两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为10万元。
2.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
采用这种方法时,各保险人的分摊金额不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依照每个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承担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损失金额。至于电话车险哪个好,要具体分析。
比如,依照前面的例子,甲保险人的独立责任限额为4万元,乙保险人的独立责任限额为5万元,则:甲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2.22(万元);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2.78(万元)。
3.顺序责任制
这种方法是按保险合同订立的先后顺序由各保险人分摊损失金额。即由先出具保险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赔偿责任,第二个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财产损失金额超出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以此类推。用此方式计算上例,甲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4万元,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1万元。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
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根据本文对重复保险的界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1、责任期间重叠
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相同,亦称同时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称异时复保险。不过保险期间之始期及终期,并不以绝对相同为必要,只期间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期间内,仍为复保险契约。所谓同一期间,不必数个保险契约之始期与终期,完全相同,只须其一部分的期间,立于交叉关系,而发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为复保险。此外,有教材认为这里的期间是指数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本文认为这里的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因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并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间完全一致,有时保险合同已生效,但保险责任期间未开始,因此,该期间应该指保险责任期间,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期间。
2、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同一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通说认为,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至于投保人是否相同在所不问。那么,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不无疑问。为解决该疑问,首先需要分析保险利益的主体。
保险利益为英国海商法学者首创,其内涵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的演变,人们对保险利益主体的理解也是渐进的。传统观念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保险利益主体,在保险合同效力存续期间内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主体。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否是保险利益主体并不重要,关键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主体。在财产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填补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无实际意义,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当然承受者。
3、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若干独立的保险合同。若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份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合同。共同保险是指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于同一风险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其特征是,各保险人只按照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共同保险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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