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的重复保险
时间:2022-04-08 20:09:52 3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

王某将其总价值16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甲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乙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内,王某家发生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损失15万元。王某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甲公司按双方保险合同赔付了王某12万元,乙公司以王某重复投保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王某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经过调解,对于王某15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承担9万元,乙公司承担6万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问题。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所以当事人可以任意向数个保险公司购买数份人身保险,每个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财产保险合同领域,受《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我国《保险法》对当事人的重复保险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具体包括:

1、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2、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就其财产向两保险公司重复投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乙公司以重复投保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而甲公司单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王某12万元赔付的做法亦不合适。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甲乙两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

甲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

15万元×[12万元÷(12万元+8万元)]=9万元

乙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

15万元×[8万元÷(12万元+8万元)]=6万元

法院由此所作调解符合法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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