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惯例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投保人甲将其价值15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保险公司乙、丙投保,乙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丙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依据上述规定,当甲发生全损时,乙、丙公司赔偿的总额仍以15万元为限,乙公司赔偿6万元,丙公司赔偿9万元。此外,在重复保险时,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该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诉各保险人吗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2)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保险标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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