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申请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每个保险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对于重复保险,投保人可以要求各保险人按总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部分的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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