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由于亲戚或朋友帮忙购买保险,但是客户本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重复购买保险的事情时有发生。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客户发现自己重复投保后,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由于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在赔偿过程中并不能让客户获得损失外的赔偿,因此在出现保险事故发生赔案时,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客户发现重复投保时,应到保险公司对重复投保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客户在承保前向家人确认是否已购买保险,在购买时向保险人明确购买保险的保额是否超过保险价值,以避免重复保险的发生。
复保险法律后果有哪些?
复保险的成立,通常以将复保险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为条件,如故意不通知或欲谋不当得利,则复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复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除另有约定者外,各保险人按所保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复保险的成立不受任何限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均应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无比例分摊问题,与财产复保险不同。
此外,对于严重的恶意复保险行为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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