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例如,当我们给爱车购买保险时,保障的实体是车,那么车就是保险标的。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当标的车辆出险时,保险公司派出专人进行查勘并进行一系列的内部工作流转,其目的就是为了厘定实际损失,再根据保险协议做出赔偿。财产保险多保不多赔那么一定会有人问了,如果我买了双份的保险,那不就能够得到双份的赔偿,不是更有保障了吗?其实不是这样的,这是由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决定的,它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种派生。就是说如果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为同一辆爱车买了相同的保险,当事故发生时,可由两家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分摊,但赔偿的总额不能够超过实际损失。这也告诉我们,财产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其赔偿的依据是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而不能超出损失得到额外的补偿。...查看原文
2保险标的的要求有什么
一、保险标的的要求保险标的如为财产和有关利益,应该包括该标的的具体坐落地点,有的还包括利益关系,保险标的如为人的生命和身体,还应包括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有的还包括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情况,视具体险种而定。将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法律意义是: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保责任的范围及保险法规定的适用;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风险;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确定诉讼管辖等。二、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三、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区别和联系1、在保险中,只有存在保险标的——特定的保险利益的载体,投保人或其他关系人才能享有保险利益,如果没有保险标的,也就没有保险利益。2、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客观载体,而保险...查看原文
3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价格,它是确定保险金额从而确定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确定保险价值对于履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价值有两种方法。其一,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记载。合同当事人通常都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定其保险价值,有些不能以市场价格估定的,就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价值。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采用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是定值保险。属于定值保险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其二,保险价值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不定值保险,采取不定值保险方式订立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加以确定,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只记载保险金额,不记载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十分重要,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保险金...查看原文
4保险标的权利的取得
根据国际海上保险的惯例,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的,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对于部分损失的保险赔偿支付,并不使其获取保险标的或保险标的残余部分的权利。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这一惯例。按照该法第256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我国《海商法》第255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海商法》第255条第2款规定了保险人放弃这一权利的法律条件:(1)保险人放弃该权利的时间,“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作出相应的处置。因此,除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保险人在此时间之外所作的放弃权利的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2)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此之前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来讲,保险人放弃权利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取决于其单方面的意志。所以,有必要对于被保险人的合权益予以保护。具体表现在,“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查看原文
5保险标的是属于保险主体吗
一、保险标的是属于保险主体吗(一)保险标的就是保险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另一类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商标使用权、专利权等。作为保险对象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特定团体中的所有的人。二、保险主体包括哪些(一)保险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三、保险业务按保险标的不同分为(一)人寿保险。人寿即人的寿命,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实务中,人们习惯把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是指在人们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查看原文
6保险标的物的检查权属于保险人吗?
保险人享有对保险标的的检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生产生活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有义务维护保险标的的的安全。同时,根据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和自身经营收入的考虑,保险人按照合同享有一定的检查权;可对保险标的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保险标的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书面建议。此外,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还可以实施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因此,保险人有权检查保险标的的的安全状况。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我国也沿袭了这个规则,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此即《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令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别的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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