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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有什么要看伤者够不够成伤残,如果不构成伤残,那么除了医疗费保险公司还应当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这...
结合投保的险种和受害人的损失确定。 一、人身意外险的赔偿标准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停工给付。具体的赔偿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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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各地由保监局指导.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具体承办,各财产保险公司纷纷在共同签署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标准的出台结束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缺乏统一标准的历史,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车险理赔服务问题上有了统一的认识,同时,车险理赔服务也有规可循。标准明确了各保险公司索赔服务的基本标准,规定了各保险公司必须共同遵守的汽车保险索赔统一标准,包括接待通报、现场调查、索赔时效等多个方面。看看多年来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一些问题的产生就不难发现,由于各保险公司理赔标准不统一,广大车险消费者就会感到难以适应。目前,各地制定并公布的汽车保险索赔服务标准,目的是使保险索赔真正公平、公正、透明,使许多消费者理解消费,从根本上解决保险索赔难问题。2、其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统一标准也是保险诚信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作为金融领域的特殊服务行业,诚信是行业立业的基础,也是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只有把保险人的基本利益作为行业的重点,才能真正提高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是一个地域性很强的险种,道路.交通.地势.人文等都不时地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各地区只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发挥本地的优势,才能满足不同客户差异化的服务需求。实施汽车保险索赔服务统一标准,确实帮助各保险公司提高索赔质量,加强社会监督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不仅是汽车保险市场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助推器,未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种类统一的行业索赔服务标准的发布,更多的社会公众进入保险这个大家庭,驾驶员真的可以放心移动。
在了解被车撞了保险公司需要理赔的项目以后,接下来我们再看看保险公司理赔这些项目的标准。虽然不同的车险合同规定的理赔标准不同,但整体来说,都遵循以下理赔标准: 被车撞伤保险公司理赔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事故保险理赔的情况涉及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标准是怎样的?1、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3、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广西2011年标准为40元每人每天 8、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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