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应用的探讨
时间:2023-04-23 17:21:51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以下称分摊原则)是商业保险的六项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是:在重复保险的前提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家承保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对赔款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从各家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其主要目的是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防止被保险人由于得到多家保险公司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从而一方面保证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得到实现,另一方面防止产生被保险人为了得到超额赔款而故意伪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由于相当一部分保险欺诈行为都是通过重复保险的方式实施的,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对于防止保险欺诈、降低道德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分摊原则的应用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我国的保险界在如何认定重复保险,如何对重复保险的赔偿进行分摊,以及在哪些险种中应用分摊原则等问题上还应该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重复保险的认定

重复保险的认定是适用分摊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能合理地认定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目前我国法律上对于重复保险的认定是不全面的,它缺少形成重复保险所需要的两个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按照目前我国法律中的定义,就会错误地把一些不属于重复保险的情况划入重复保险的范围。

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根据这一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重复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个保险标的的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保险利益提供的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保险事故提供的保险,必须是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这四个条件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条件,但是并不是充分条件。这是由于重复保险的构成还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果保险金额的总和小于或者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这种保险就叫作复合保险,而不是重复保险。如果复合保险发生了保险事故,各承保人不需要分摊保险赔款。这是由于在重复保险中,对保险的赔款进行分摊的原因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重复保险得到的赔款总和超过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而在复合保险中,由于保险金额的总和小于或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那么,在比例赔偿的情况下,即使每一保险公司均对保险标的按照不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提供赔偿,被保险人也不会有额外的获利。所以,对于复合保险,不必有分摊行为。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复保险
    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本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保险期内向不同的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期间相同的合同的保险。 复保险的成立,通常以将复保险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为条件,如故意不通知或欲谋不当得利,则复保险合同无效。财产复...
    更新时间:2024-01-19 11:45:11
查看复保险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复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对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应用的探讨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对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应用的探讨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