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汽车上保险时,到底是按新车购置价还是实际价值来支付保费?当汽车出险后,又是以汽车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还是按汽车的保险金额来赔付呢?自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以来,相关的保费和理赔问题成为近期争议的一个焦点。
记者昨天获悉,宁波保监局已向各保险公司发文,要求不得强制让车主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同时针对市民相关的理赔问题进行了答疑。
投保人可选择多种投保方式
记者昨天得知,市保险行业协会最近向各保险公司再次发文,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和车险条款,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要求保险工作人员在给市民介绍车辆投保方式时,要详细介绍几种不同的投保方式,不能强制要求车主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宁波保监局相关负责人昨天称,在新保险法实施前,汽车保险合同就有规定,投保人可以按新车购置价、汽车实际价等多种方式来确定保险金额。由于投保方式不同,保险费有所差别,因而在理赔时的赔偿金额也有所不同。
记者特别查阅了多家保险公司去年的车险合同条款,里面确有写明。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很多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理赔时的纠纷,跟市民推荐的都是按新车购置价来投保,甚至有一些业务员自己根本也不清楚可以按车辆实际价值来投保,因此,导致很多市民并不清楚具体的投保方式。
车险需按不定值保险理赔
除了按何种投保方式来确定保费外,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新保险法实施后,人们争议的另一个车险话题就是理赔。这关键就在于很多人混淆新保险法中的不定值保险和定值保险造成的歧义。宁波保监局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介绍,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按照这个条款规定,很多人会误解为:如果投保时,市民按照车子的新车价值10万元来投保,到车子发生全损时,这辆车子只值7万元了,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当时约定的10万元来赔付。其实,这一条款只是针对于定值保险来说,如古玩、字画、船舶等。
同时,新保险法第55条还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车险条款中也明确规定,汽车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也就是说,在投保汽车保险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只是约定了保险金额,并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即按照车子的新车价值10万元来投保,到车子发生全损时,这辆车子只值7万元了,保险公司就应该按车辆的实际价值7万元来赔付,而当车子发生部分损失时,如汽车的发动机坏了,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全新的发动机的市场价来赔付给投保人;如果按7万元的实际价值来投保,车子全损后则按7万元实际价值来赔付,部分损失时,只能按比例赔付,即发动机折旧后的价格赔付。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是一回事
此外,还牵涉到保险金额跟保险价值这两个概念。他解释说,很多人误以为约定了保险金额就是约定了保险价值,事实上,按照新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最高赔付限额,是确定保险费的一种依据,而并不等同于保险价值。在实际中,不管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在投保时,都会约定保险金额,并作为赔付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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