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寿险合同是一种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为了防止赌博性投保和减少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做了严格的限定,投保人只能给与自己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而不能为自己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但在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中,未成年人则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只是在死亡责任方面的保险金额有所限制,并且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要符合可保条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同时在投保书上签章。
投保人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投保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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