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是否必须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1994年3月1日施行)第七条规定:企业招用职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造成职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三十日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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