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铁路单位的工作时间为:10天,24小时(上午9:00至11:00,我方到铁路修电气化接触网,其他时间我方在工作区待命,遇有危险时外出),休息5天,循环上班。我们去找科长,他说这是小组的命令,我们不能改变。我认为这违反了劳动法。科长有责任制止违规行为。铁路公司找到违反劳动法的律师有用吗?我们应该起诉到什么级别?律师回复:1.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了劳动部[1994]521号文件,对铁路工人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做出了正式回复。因此,你们的工时制度不能简单地与标准工时进行比较。详情请咨询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级主管部门后再作决定。2.如果严重加班损害了工人的健康,他们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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