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法院确定
1、先确定被告;
2、确定级别管辖;
3、确定地域管辖。例如: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4、依据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5、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起六个月提出。
1、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赔偿案件一审审限:三个月;二审审限:两个月。)(复议期限是60日,复议机关复议期限也是60日。)
四、解决立案难新规定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5、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新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这是对复议机关改变原机关决定的认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如果诉讼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应该做出确认违法的判决。这里的行政机关自己在诉讼中改变自己的行政的行政决定是改变依据、认定事实和处理结果。
具体依据的《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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