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并反映着行政诉讼的客观规律和法律的精神实质的基本规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法法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行政权运行的全过程。信赖保护原则指的是行政相对人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或者撤销该行为,如果确实需要依法改变或者撤销的,对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存在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其中,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已有生效判决的案件不得再次审理;广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除了既判力的作用以外,还包括诉讼系属的效力,即诉讼一经提起,就不得以同一案件再次提起新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均采用了广义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是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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