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问涉及什么知识?
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薪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限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薪水经济赔偿金,满半年不满2年的按2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计量经济赔偿金的本人薪水,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薪水计量,包括计时薪水、计件薪水、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薪水、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薪水。本人薪水高于当地工人平均薪水3倍的按当地工人平均薪水3倍计量,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按当地最低薪水准则计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的月薪水按照劳动者应得薪水计量,包括计时薪水或者计件薪水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水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按照当地最低薪水准则计量。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事实上工作的月数计量平均薪水。
全文6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