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期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并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扩大了医疗期使用范围,并对医疗期累计计算办法、医疗期内工资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
《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根据《医疗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
《医疗期规定》还梳理了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三种情形,并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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