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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