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三点建议
时间:2023-06-04 21:34:28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议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判断劳动关系归属

劳动领域最基本最权威的两部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只界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却没有定义什么是劳动关系。而在实践中,裁判机构在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又过分看重劳动合同的效力,只要有合同存在,就认定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

这种做法忽视了劳动关系从根本上是实践性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说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工行为,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只有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判断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有几类复杂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来掩盖真正的用工关系,如虚假劳务派遣关系、关联企业之间混淆劳动关系、超市(商场)隐蔽用工,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来判断劳动关系的归属,劳动合同只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证据之一,而非充分条件。

建议二:进一步规范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有些比较灵活的用工制度是法律认可的,但是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实践中就存在利用法律漏洞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最明显的就是劳务派遣制度。法律规定的粗疏,使劳务派遣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出台相关限制规定后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泛滥之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正式职工变成派遣劳动者,而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来看,根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点。

因此,对劳务派遣制度,应当出台专门的法律,或者在现有框架下,出台更为细致的规定,尤其要在劳务派遣适用的行业和岗位、劳务派遣适用的时间、行业准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等几个重要方面作出规定。

建议三:处理违法用工行为以保障劳动者权利为前提

有些劳动领域内的做法明显违法,比如建筑行业中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或者个人挂靠公司从事运输,但是在确认行为违法后,对违法行为的后果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如包工头或车主招用的劳动者是与包工头和车主形成劳务雇佣关系,还是与建筑公司或运输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由于法律规定不一致,裁判机构作出的裁决和判决也各有不同。同样的情况,有的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有的被认为是劳务关系。

如果被认定为劳务或雇佣关系的,劳动者不仅无法主张劳动法上的种种权利,而且,很有可能因为个人无经济实力,连基本的工资或损害赔偿金都得不到。判断违法用工行为中劳动关系的归属,不仅要考虑各方之间的关系,更要考虑到是否能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如包工头或车主招用的劳动者,应直接认定为与违法发包的建筑公司或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既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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