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谢经理到壶镇劳动监察中队咨询,称该公司由于内部调整,需要取消员工王某所在岗位,从而对王某进行岗位调整,但王某本人不愿意。谢经理认为,单位招用的员工就应该服从单位安排,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将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员工开除。
那么该公司是否可以王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又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法律规定,若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王某协商,在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调岗并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王某不同意,而该合同又无法继续履行,则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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